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叉车烟气排放不合格仍使用,宿迁两公司被处罚

2021年09月11日13:57 

随着机动车等保有量等逐年提升,机动车等移动源尾气排放已成为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今年以来,宿迁市加大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推动环境质量持续改善。9月6日,宿迁市对部分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2021年4月8日,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苏泰斯特生态环保研究所有限公司,对江苏辰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恒瀚达纺织有限公司工程机械(叉车)烟度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辰鸿纺织机械VIN码为G5AC23794、1-AND98973两辆叉车,恒瀚达纺织机械VIN码为G5AGH6808、G8ACQ0142两辆叉车烟气排放不合格。2021年4月27日,宿迁市泗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至上述两家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上述叉车仍在使用。

上述两家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责令上述两家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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