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有哪些叉车制造商?以及他们的生产、出口和品牌的状况。
近年来,日本叉车可能已成为世界上最受欢迎的物料搬运工具。新车在电子技术和各种与时俱进的创新方面显然不及欧洲同产品。通常来说,基于日系新叉车和二手车在价格上的优势,明显要高于来自保加利亚制造的新叉车的竞争。
日系叉车和亚洲-欧洲-美国的关系以及发展
三大洲(欧洲、美洲、亚洲)在地面物料搬运领域的关系,始于1960年代中期。当时在欧洲销售的大多数亚洲叉车都是日本制造的。主要是由于价格低廉,使该市场得以渗透。但是,当时的日本叉车质量水平要低于美国和欧洲同行。此外,日本制造商在获得出口许可之前,曾在半年内通过首次革命性的技术进步,在国内市场上推出了新车型。因此,日本叉车在向海外出口之前的技术有了很大的进步。在1960年代后期,日本叉车制造商试图加强在欧洲的地位。他们首先通过价格杠杆,由于售价比欧洲同类产品低约三分之一,所以,欧洲的用户开始为购买新的叉车而面临更多的选择。
在上世纪80年代,欧洲叉车制造商开始“反攻”,日本叉车制造商自愿减少了出口。这种情况,引起了欧洲进口商的不满,但最终成功解决。丰田成为第一家克服进口配额并在欧洲(法国安塞尼斯)开建自己的生产基地。其他日本公司也跟进和效仿:TCM(在比利时布鲁日建厂),三菱(在荷兰阿尔梅勒建厂),小松(在西班牙潘普洛纳、英国莱顿巴扎、意大利的瓦里分别建厂)。从这一刻起,二手叉车开始大量从日本流向欧洲。比利时叉车销售商-Thermote&Vanhalst(TVH)率先大规模进口日本二手叉车。
上世纪60年年代,在美国发生了同类的现象,日本叉车制造商对美国的出口有所增加。按照欧洲的例子,当美国人开始控制进口日本叉车的数量时,日本叉车制造商利用了早已在布局的路数,纷纷在美国建厂。日产(在伊利诺伊州马伦戈建厂)、丰田(在印第安纳州哥伦布建厂)和小松(在洛杉矶米拉达建厂)很快在美国生产了出自己的产品。在要对付来自日本进口叉车的冲击期间,欧洲制造商还需要面临爆发了石油危机。欧洲叉车制造商越来越意识到保护环境以及房地产因素对叉车价格的影响。这些因素不断恶化,再加上缺乏生产空间,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欧洲本土生产的叉车价格大幅度上升。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欧美叉车制造商几乎没有试图去投资亚洲市场。原因在于文化差异,亚洲市场无法进入,以及当地企业使用叉车习惯和其他特殊要求(包括关税)。众所周知,亚洲叉车的销售商在三年后减少了欧洲叉车的进口,然后购买了本土的新设备。因此,西方叉车对于他们来说交货期时间太长,并且价额太昂贵。
西方消费者习惯于长时间使用叉车,直到报废为止。此外,西方消费者还对叉车的某些特别功能还具有某些偏爱。而亚洲人更喜欢手动变速叉车,在欧洲和美国,通常使用自动变速叉车。
2006年1月26日,美国商务部最终废除了针对来自日本的进口叉车的反倾销法(该法从1988年6月7日开始实施)。具体细则是针对来自日本的内燃叉车的有效载荷(g / p)为2,000 lbs(907 kg)-15,000 lbs(6803 kg),规定“未组装完成:未完成的叉车完全组装的一半。完全组装-在工厂、仓库或码头用于物料搬运的的内燃(汽油,丙烷或柴油燃料)叉车” 。根据该法律,此类产品的售价分别提高了13.65—56.81%的关税,其他则提高了39.45%。
几年前,即在2000年6月2日,美国商务部颁布了该法的延续。该法律的最终裁断于2005年3月1日开始启动后,商务部得出的结论是,废除该法律将导致长期的反复倾销。已将此通知至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根据日本“自有市场”出售的叉车和在美国本土出售的叉车的价格之差异计算得出,并为日本出口商确定了以下征收关税的幅度:丰田(47.79%),日产(51.33%),小松(47.50%)、住友耶鲁(51.33%)。在运往美国的,在三年之前制造的叉车被称为“二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范畴。
尽管如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在2006年1月26日给联邦公报的通知中,经最终审查(《 1930年关税法》第752条)后裁定,废除该法律不太可能在可预见的时间内对美国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正如美国商务部授权雇员表示,这一定义得到了积极响应并最终接接纳。根据美国法律,此类文件每五年进行一次审核,以审查是否对美国经济产生了影响。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正在调查是否有证据支持来自日本的叉车存在倾销的行为以及未来是否存在的(危害)的可能性,最终由ITC裁定。